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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不是實際的「貨」,它是一種「合約」的概念,將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割日期與地點等要件均在契約中訂清楚,依照契約成立時所約定的價格在到期時履行交割義務,亦即由買方付款且賣方交貨,簡單來說,就是預測商品的漲跌,來賺取價差

期貨市場的交易過程實際上也是一連串契約的形成與解除,同時期貨契約的訂定有幾項重要特性:

1. 集中市場交易:期貨契約在交易所公開買賣,任何人皆可於開戶作業等程序後,透過經紀商進行期貨下單交易,且交易價格皆經由公開資訊界面透明揭示。

2. 標準契約規格:舉凡契約內容之商品數量、商品品質、契約到期時間、交割時間、價格變動幅度等限制或規範等契約內容,期貨交易所皆有標準化規格定義。

3. 信用風險免除:不同於一般商業契約,期貨契約在交易後,買賣雙方不直接承擔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而是由結算所居中,使得無論買方或賣方在交易後皆以結算所為結算的相對方,此亦代表可避免對方信用風險的產生。

2.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專有名詞

:期貨交易的單位。在股票上我們會 說『買一張股票』,期貨上則稱『買一 口期貨』。

原始保證金:金額由期貨交易所公告,期貨交易人於下單交易前,必須存入帳戶的保證金金額,此金額可能會因市場行情變動而調整。期貨商得另行要求交易人繳存不同金額的原始保證金,但不得低於期貨交易所公告之金額。

維持保證金:期貨交易所公告交易人持有期貨部位後,在交易帳戶中必須維持的保證金最低額度,此金額可能會隨原始保證金變動而調整。

持有部位:交易人進場交易後所擁有的買進期貨契約或賣出期貨契約。

平倉:交易人將持有的部位反向沖銷。在市場賣出以沖銷原持有買進部位或在市場買進以沖銷原持有賣出部位。

市價單:交易人不指定價格委託下單,期望依當時市場價格儘速成交。惟在缺乏流動性的市場,市價單的成交價格容易與交易人的預期產生差距,交易人應謹慎使用市價委託。

限價單:用指定價格委託下單,成交價格可能為指定價格或是比指定價格佳。

一定範圍市價單:交易人不須指定價格委託下單,但透過臺灣期貨交易所系統之價格轉換機制,可使成交價格在一定範圍內,以降低市價委託成交價格大幅偏離之可能性。

停損單:當市場成交價碰到交易人指定的價格時,此委託單立即變成市價單委託至市場,停損買單之價格必須設在當時市價之上,停損賣單之價格必須設在市價之下。一般通常用於為減少損失反向平倉時使用,也可用於建立新部位。

當沖交易:當日買進或賣出期貨契約,並且於當日收盤前平倉持有部位。

未平倉合約數量:期貨交易收盤後沒有平倉的期貨契約數量。

3.與風險控管有關專有名詞

權益數:指帳戶之淨值,含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及有價證券抵繳總額。

未沖銷期貨浮動損益:未實現期貨契約之損益淨額。

可動用(出金)保證金:帳戶權益數中可委託下單或可出金的金額,不包含期貨部位未實現利得。

期貨部位未實現利得:當日期貨契約尚未結算前之利得。

高風險帳戶通知:期貨交易人交易帳戶, 於交易時段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時,且帳戶中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應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商品,期貨商應對其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收盤結算後,期貨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額度時,期貨商將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要求交易人補繳保證金差額至原始保證金的額度。

超額損失:交易人帳戶權益數為負值時。

權益總值:帳戶之所有部位假設以當時市價平倉後的清算值,含未沖銷選擇權之市值。

風險指標:帳戶權益總值相對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上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減掉選擇權賣方市值之風險比率。

代為沖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時,期貨商將交易人所持有部位全部平倉,交易人交易前,應瞭解並熟悉與期貨商約定之相關內容。

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我國期貨市場盤後交易推出後,為避免沒有參與盤後交易的交易人晚上作息被干擾,臺灣期貨交易所特公告於盤後交易時段可免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交易人交易前可向期貨商洽詢豁免商品內容。

動態價格穩定機制:臺灣期貨交易所為因應錯單、胖手指及委託簿流動性失衡等事件,防範盤中價格異常波動風險,強化我國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提升國際競爭力,爰建置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交易人交易前應向期貨商洽詢相關作業規定。

4.期貨交易人辦理開戶之資格條件及相關文件為何?是否可委託他人代理開戶?

一般人未有下列情況者,均可至合格之期貨商處開戶:
1. 年齡未滿二十歲者。
2. 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3. 受禁置產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4. 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書者
5. 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全國期貨商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職員及聘雇人員。
6. 政府機關、金融機構及公營事業之出納人員。
7. 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經期交所轉知各期貨商在案未滿三年或雖滿三年但未結案者。
8. 曾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規定,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判決確定,或經主管機關通
知停止買賣證券或期貨有案,其期限未滿五年者。
9. 期貨商自行買賣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開戶之文件:
1. 一般自然人應備妥
身份證明文件、存摺、印鑑
2. 法人開戶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合法之公司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辦理
兩者均需填寫期貨商提供之開戶資料,包括開戶申請書暨信用調查表、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人開戶資格證明文件、印鑑卡、開戶聲明書等,期貨商並應指派專人就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解說後,方得交由客戶簽章並加註日期存執,所以
期貨交易必須親自開戶,不可委託他人辦理,此乃期貨開戶與證券開戶最大的不同。

5.交易人可否沿用其原有證券交易使用之銀行帳戶?期貨交易人是否必要與期
貨商在同一結算銀行開立存款帳戶?

交易人於兼營證券業務之期貨商處開戶及交易,其買賣證券所用之款項劃撥帳戶得同時做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撥轉用帳戶,交易人可透過該帳戶將保證金撥轉入期貨商指定銀行帳戶,惟應瞭解該銀行是否亦為期貨商於期貨交易所使用之結算銀行,如果不是,就牽涉到上繳保證金時跨行轉帳時效性、手續費及銀行對每日轉帳金額上限等問題,交易人在決定是否共用同一銀行帳號時,應一併納入考量。目前亦有結算銀行已開發虛擬帳號,可由交易人在辦理存入保證金時直接由保證金專戶銀行查詢該客戶下單之期貨商及交易帳號,節省作業之流程及時效。

6.需要準備多少資金才可從事期貨交易?

       交易人必須依期貨商所定之保證金標準(期交所對此標準有基本要求)繳交保證金後才可以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例如期貨商規定臺股期貨之原始保證金為新台幣12萬元,維持保證金為新台幣10萬元,則交易人需準備新台幣12萬元以上方可從事臺股期貨交易。交易人如果存入比原始保證金更充裕的資金於期貨商之保證金專戶,比較能避免價格劇烈波動時因為未能及時補繳保證金而遭斷頭出場之結果。

7.期貨交易是否和證券交易一樣,完成開戶後即可下單,再於成交後二日(T+2)撥款入帳戶由銀行自動扣款?

       期貨交易為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未來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保證。依期貨交易法及期貨商管理規則:交易人於期貨商處完成開戶手續,並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後,才可下單交易,與證券交易成交後才繳款不同。交易人不論是開新倉或是補繳保證金,均必須撥款至期貨商指定專戶。目前亦有期貨商研擬是否於盤中追繳保證金時由銀行自動扣款,其可行性端視期貨商、交易人及扣款銀行間之契約是否簽訂此契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由交易人授權銀行,在接獲期貨商指示即由其帳戶自動扣款,則可能發生交易人並未察覺其保證金已遭追繳,甚至發生客戶因損失不斷擴大而致帳戶內資金全數被扣光的情況,導致交易人與期貨商間發生糾紛。交易人主動撥款的好處是交易人必須隨時掌握行情變化與帳戶資金的狀況。

8.買賣臺股期貨契約如果未能在最後交易日之前反向沖銷,會有什麼後果?又期貨交易契約到期時,如何辦理交割?

臺股期貨契約交割採現金交割方式,期交所以最後結算日(即最後交易日)證券市場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30分鐘內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定價之,故期貨商將以最後結算價對持有到期交割部位之交易人進行損益結算作業,交易人須以現金進行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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